朋友一起喝酒出車禍要不要承擔責任,取決於朋友一起喝酒的行爲人符不符合承擔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六條規定,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所以,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:
1、存在侵權行爲;
2、行爲人對侵權行爲具有過錯;
3、損害結果確實發生;
4、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。
朋友一起喝酒是侵權行爲,車禍是損害結果,那麼,就要分析朋友一起喝酒與車禍是否具有因果關係。如果存在因果關係,比如朋友一起喝酒後,還勸喝過酒的朋友開車,則其應當承擔責任。如果不存在因果關係,比如,朋友一起喝過酒後,朋友自己打車離去時發生車禍則不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,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!謝謝!
法律依據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》第六條
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,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